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
3.承担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处
1.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工作并监督实施;
3.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罚款的收缴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1.组织研究拟定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2.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承担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4.承办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5.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
6.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察处
1.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2.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
3.负责编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
1.监督检查地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2.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
3.负责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事故调查处
1.参与编制地方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煤矿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督办、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5.负责统计分析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八、监察执法一、二处
1.监督检查本处室监察执法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监管工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2.依法对本处室监察执法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处室监察执法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
3.组织实施对本处室监察辖区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十、纪检室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纪律检查工作。
十一、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1.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人员思想动态、健康情况等;
2.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健康体检和文娱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事业单位
一、统计中心
1.负责局煤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承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工作;
3.承担为煤矿安全监察服务的煤炭工业相关统计工作;
4.统一管理局产生的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按照有关程序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
5.分析预测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救援指挥中心
1.承担协调、指导或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参与或承办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及应急预案;
3.承担煤矿安全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救护技术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宣传教育工作;
4.承担煤矿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参加矿山救援比武及技术交流活动;
5.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专业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业务工作;
6.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应急救援、事故信息处置和事故举报信息的接报及处理工作;
7.承担并管理局24小时值班工作,规范值班值守;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关服务中心
1.承办局机关行政事务性工作;
2.承担局机关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机关公务车等使用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3.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综合治理、社会事务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4.承担局机关实物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5.负责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开展经营创收;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安全技术中心
1.在资质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煤矿安全评价、在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材料和作业场所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2.承担本地区煤矿安全科技研究与开发等技术服务工作;
3.受委托承担本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检测检验、验证分析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为重大以下煤矿安全事故提供物证分析和技术鉴定工作;
4.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培训工作;
5.受委托承担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6.在资质范围内承担煤矿安全评估、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等培训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